贵州喜蓉汶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黔0102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房屋租赁费433691.7元,并从2015年8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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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庭707办公室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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