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关于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
公告
(2018)黔0102清申1号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贵阳南明烟叶复烤厂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参与竞争管理人的机构为编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Ⅰ类破产管理人机构(五家)或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Ⅰ类破产管理人机构(十家)。愿意参与竞争的机构可以到本院了解所要参与管理的案件基本情况。
二、竞争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竞争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本案的竞争: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债权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竞争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七份),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公章,提交至本院。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争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1、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2、竞聘机构成立时间、机构规模(含自购办公场所面积);3、近三年业内表彰情况;4、近三年内处理破产案件、企业改制案件的业绩(含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破产案件是否审结等内容);5、从业人员情况(律师、注册会计师、清算师的人数);6、近三年机构对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情况;
(二)竞争机构拟定的本案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五、申报期限截至日期:2018年8月10日上午12时。
六、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从参与竞争的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
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联系人:布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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